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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乡村振兴工作委员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并以三农、基层单位、乡镇企业家为主体的社团组织,隶属于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第二条  政策宣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的重要思想,拓展三农发展思路,更好的服务“三农”。    

第三条  推动会员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是本会的重要责任。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搭建会员与政府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委员会沟通政企的纽带作用,搭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联系,建立与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农科院、林草局等部委的沟通机制。

  第五条  促进会员间融合:定期举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组织并举办行业相关会议、活动沙龙,促进涉农企业转型升级、一二三产业融合、团体标准的建设等

  第六条  定期举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组织并举办三农方面相关会议、活动、展会,促进涉农企业转型升级、产业融合、行业蓬勃发展。组织参观考察,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第七条   举办国家部委农业相关扶持专项政策解读,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可研报告等服务;为企业能获得当地和上级政府的更多支持与政策扶持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为转型发展农业的企业、新建的农业项目提供战略定位咨询;编制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弘扬中华文化,推动会员企业文化建设。

  第八条   宣传乡村振兴的成就:目前有官网乡村振兴工作委员会、中国乡村振兴网乡村振兴微信公众号社群电商等多个窗口和展会宣传等媒体平台,为会员进行企业宣传与新闻报道提高知名度美誉度

  第九条   人才培养:协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为战略合作伙伴,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职业经理人培养、网红大V及人才培训等深度合作,为产业及企业储备人才。维护会员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执行党的政策,承认本会章程,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乡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双创,关心和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的专家、教授和新闻工作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权。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各种工作,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允许会员申请退会,如果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又不按时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任命秘书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权,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会议同意,聘任若干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为加强本会工作的领导,扩大本会的影响,聘请若干名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均可申请团体会员,分别作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和单位与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财务开支,建立审批制度,定期审查和公布账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理事会,如停止活动需三分之二的理事同意,并由秘书处处理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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