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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营商有奖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日期:2020-08-04 11:26:03 阅读量: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通知》第9条指出:对产业大招商、“千企引进”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特区),纳入高质量发展强化财源建设财政奖补分配因素予以奖励。对在促进外商投资增长、引进落地重大外资项目和外资总部经济项目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有关资金优先用于奖励支持其辖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以下为原文: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的良好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每年日常督查、检查、考核等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督查激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


二、对深入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大力发展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坝区建设和结构调整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考核结果,在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等中央和省级农业发展方面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州),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支持完善提升“五个体系”建设成果。(省生态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四、对推进十大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千企改造”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十大工业产业专项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安排上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百企引领”“万企融合”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负责)


五、对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与能源工业发展相关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省能源局负责)


六、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特别国债和“两新一重”、“六网会战”项目开工、投资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州),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及省预算内投资等统筹安排上予以倾斜,用于奖励支持该市(州)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七、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征地拆迁工作推进有序的市(州),将该市(州)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申请计划,优先安排有关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对水利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好、中央及省级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优先将该地区具备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在安排中央及省级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九、对产业大招商、“千企引进”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特区),纳入高质量发展强化财源建设财政奖补分配因素予以奖励。对在促进外商投资增长、引进落地重大外资项目和外资总部经济项目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有关资金优先用于奖励支持其辖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对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发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业规上企业培育、服务业增长贡献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对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动“三增一降”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统筹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及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开展消费促进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内贸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优先纳入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试点,并在相关政策落实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推进“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优先纳入改革试点,在全省范围推广,优先满足贵州政务服务网信息化建设个性化需求。(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十三、对高度重视外贸发展,在促进外贸规模扩大、增速提升、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上给予优先支持。对外向型经济发展中促进外向型企业规模化集聚,全产业链打造成效突出的市(州),优先作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和实践的先行试点区域,并在海关监管场所和保税仓库建设、出口食品年度抽样检验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省商务厅、贵阳海关负责)


十四、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推动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落实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重要政策措施成效较好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优先支持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以及省级高新区申建国家高新区,在落实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方面予以倾斜。(省科技厅负责)


十五、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优先保障“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优先支持产业培育创新中心等能力建设,在省有关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科技厅负责)


十六、对于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工作考核、政府质量奖培育、质量培训交流和宣传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七、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两直达”资金使用等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从财政综合考核奖励资金中给予奖励。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推进较好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专项奖补资金中给予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等成效较好的市(州),支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支持省内实体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工具和金融市场工具实施、金融产品创新评选、包容审慎监管和分类评价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负责)


十九、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完成好,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国家“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改革要求,优先保障已落实具体项目或用途的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分配安排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省级财政在现有省级环保专项中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奖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稳定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地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对实行河(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推进力度大且成效明显的市(州),在分配年度中央和省级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对林业资源保护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安排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二、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村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州),在分配中央和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财政资金、省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较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州),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适当倾斜。对退役军人安置、待遇保障、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等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相关项目建设方面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效果突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州),在高水平高职学校和省级特色骨干专业、专业群建设,以及职业教育兴黔富民行动计划等重大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五、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国家基本药物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省级后,由省级、市(州)级统筹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六、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住房保障工作和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补助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对养老服务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预算投资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投资支付率、项目验收通过率等排名前列的市(州),在安排中央预算内及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时,给予倾斜支持;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综合排名前列的市(州),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发展体育健身产业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特区),在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负责)


二十八、对在省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获优秀等次、国家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被通报表扬的市(州),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奖励,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大数据及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高较快的市(州),对大数据及网络安全等项目建设予以重点支持。(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对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进普法依法治理、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相关项目建设、技术保障和试点推广方面予以倾斜。(省司法厅负责)


三十、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表扬的地方和单位所涉事项,在下一年度省政府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并在年度行政效能量化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各责任单位要逐项研究制定实施督查考评办法(涉及财政资金分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做到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在实施过程中,要统筹整合相关政策、资金、项目,相同事项不搞重复考核评估和激励。对被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以及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涉及地区和单位有关工作不予督查激励;对在中央和省级督查、检查、考核中暴露重大问题较多,或被中央和省级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事项较为集中的,该地区和单位不予纳入督查激励范围。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20年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从2021年起,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工作成效,结合中央和省级各类督查、检查、考核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和单位名单(原则上,单项考核事项激励支持名单市级不超过3个,县级不超过20个)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2月底前对拟督查激励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按程序送审后对督查激励事项和对象进行通报,并将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


本通知明确的特别国债项目建设、“两直达”资金使用等年度性、阶段性工作,仅列入当年督查激励范围。同时,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的工作部署及时进行调整,从2021年起,每年1月由省牵头部门提出拟调整项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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