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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钱从哪里来?

文章来源:平安证券         日期:2021-07-12 12:37:31 阅读量:


摘要


本文是我们“乡村振兴系列报告”的第二篇,聚焦于实现这一战略所需的资金来源上。中国人多地少,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增加农村剩余人口人均耕地面积,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必要举措。日韩乡村振兴的成功经验,也告诉我们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并不冲突。


乡村振兴中产业兴旺和生态宜居这两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加大在现代化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上的资金投入。但现代化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回报率都偏低,市场化主体参与的意愿可能不强,政府主导的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源,预计将是乡村振兴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1.2014年中国城镇化思路发生了转变,从“以乡补城”转为“以人为本”。中国长期通过土地管理制度和户籍制度形成“以乡补城”的城镇化格局。这种城镇化模式下,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向城市集中,但农民只分配到少数土地增值收益,也没有享受到和市民同等的福利待遇,最直接的结果是城乡差距扩大。2014年中国城镇化思路发生了转变,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加快人口城镇化,有序引导人口流动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另一方面,朝着保障农民权益和优化土地资源国土空间配置的方向改革土地制度。这些改革朝着有利于加速城镇化推进,也符合世界经济在各国内部“集聚性”的规律。


2.同时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并不冲突,但需要政府主导的资金参与。乡村振兴不是为了把人留在农村,而是要提高农村人口收入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面貌。中国人多地少,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增加农村剩余人口人均可耕地面积,从而提高收入水平必须要走的路。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经验,也显示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的目标并不冲突。但考虑到乡村振兴所需的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建基础设施两者的投入回报率都偏低,市场化主体参与的意愿可能不强,需要政府主导的财政和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


3.类比全面脱贫攻坚,我们认为乡村振兴所需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财政资金、乡村振兴专项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增减挂调剂和流转收入、信贷资金。一是财政资金,如果中国公共财政支出中用于乡村振兴的比例提高到韩国新村运动时期的平均水平5.8%,用2020年的财政支出计算,则未来每年至少还有9086亿元的增长空间。二是乡村振兴专项债,乐观情形下仅建设高标准农田,就可以通过乡村振兴专项债募集资金几百亿。三是土地出让收益,如果2021年到2025年土地出让收入每年增长5%,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在2025年稳步提高到50%,那么2025年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规模将达到1万亿左右。四是土地增减挂调剂和流转,它为乡村振兴提供的资金规模每年有望提高到3000亿到5000亿元。五是信贷资金,《乡村振兴促进法》有诸多部署,假定2021年新发放乡村振兴贷款占新增信贷的比例,持平于2018-2020年精准扶贫贷款的占比17.5%,在2021年存量信贷增速为12%的假设下,2021年投向乡村振兴的贷款将达到3.6万亿元。


十九大报告确立了乡村振兴战略的20字方针,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产业兴旺和生态宜居这两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加大在现代化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上的资金投入。但现代化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回报率都偏低,市场化主体参与意愿可能不强,政府主导的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源,预计将是乡村振兴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01、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并不冲突


不同模式城镇化的差异本质上体现在两点:一是如何协调城乡关系,二是如何协调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的关系。政府通过土地管理制度和户籍制度影响土地和劳动力这两类要素在城乡之间、大中小城市之间的流向和配置。


在处理城乡关系上,中国长期通过土地管理制度和户籍制度形成了“以乡补城”的城镇化格局。


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地方政府可低价征收农村土地,将其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作为工业用地用于发展产业,或者是作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用于招拍挂,地方政府能够获得持续的税收收入,或者是一次性的巨额土地出让金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可以控制土地供应,地价不断上涨,使得土地成为很好的抵押品,地方政府借助融资平台获得抵押融资后,将一部分资金用来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土地继续升值,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土地财政运作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土地所创造的收入绝大多数流向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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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方面,城市产业集聚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工业和服务业的产出效率高于农业,因而城市收入更高,加之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居民生活更便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但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相当规模的农村人口只能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无法真正实现市民化,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与保障方面的待遇。2019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0.6%,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44.4%,有2.3亿人生活在城市但户籍在农村。


这种城镇化模式下,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向城市集中,但农民只分配到了少数土地增值收益,也没有享受到和市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对地方政府来说,这种城镇化所需成本是很低的,可以说是“以乡补城”的发展模式。


“以乡补城”最直接的后果是城乡差距扩大。中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7年的2090元提高到2009年的5153元,但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涨更快,从5160元提高到17175元;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从1997年的2.47倍扩大到2009年的3.33倍。尽管此后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2020年该比例仍有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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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4年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为标志,中国城镇化思路发生了转变,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


一方面,加快人口城镇化,有序引导人口流动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2014年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大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推进力度。2016年颁布《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要求“十三五”时期加速破除城乡和区域间的户籍迁移壁垒,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2018年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落户限制。2019年全面取消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落户限制;全面放宽Ⅰ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的落户限制;对于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要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另一方面,朝着保障农民权益和优化土地资源国土空间配置的方向改革土地制度。2019年《土地管理法》重新修订:一是将征地范围明确缩小至六种情形,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二是提高征收补偿标准,更好保障农民权益;三是规范征地程序,将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地方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将部分利益让渡给农民。


2020年优化土地资源国土空间配置的改革也在加快:


一是2020年3月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为省级地方政府审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和重庆这8个试点省市被授予审批权(此前为国务院审批)。由于各省市的土地总体规划仍需报国务院批准,因此不会出现由于审批权下放而导致的大规模农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


二是2020年4月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允许省级政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可将建设用地指标从人口净流出的低线城市,向人口净流入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转移,后者的单位面积土地出让金通常更高),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目前为了保障耕地资源,要求各省份耕地占补平衡,即建设用地占用了多少耕地就要补充多少,这导致部分耕地资源紧缺的省份可能出于这一限制很难继续扩大建设用地),推动建设用地资源向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群倾斜。


综合来看,2014年后“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加速中国城镇化的进程。户籍制度放开,能够让更多人地分离的人口落户城市。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了城乡土地关系,更好保障农民利益。通过优化土地资源在整个国土空间上的配置,让那些人口流入更多的大城市和城市群,在城市土地资源供给方面的压力得以缓解,从而能够承载更多人口。


“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也符合世界经济在各国内部“集聚性”的规律。人均GDP更高的国家,人口聚集效应往往也更强。例如,美国、日本、韩国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群总人口占国内人口比例分别为46%、65%、50%,都位居世界前列。欧洲各国是个例外,它们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但大城市群人口占比并不高,可能原因是欧洲内部各区域间的发展差距较小,这使得集聚效应不再那么突出。尽管如此,这些国家也有自己的城市集聚区,如伦敦城市群、巴黎城市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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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召开的十九大将“乡村振兴战略”列为七大战略之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六项任务之一。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全面脱贫工作完成后,2021年2月,国务院扶贫办正式更名为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4月《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通过,毫无疑问乡村振兴将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那么,在人口和资源自发向城市集聚的浪潮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否违背空间经济规律?政策同时推动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两者是否冲突?在扶贫工作全面完成、乡村振兴确定性成为下一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后,对这两个问题有较多讨论。


我们认为,乡村振兴不是为了把人留在农村,而是要提高农村人口收入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面貌。中国人多地少,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增加农村剩余人口人均可耕地面积,从而提高收入水平必须要走的路。因此,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的目标并不冲突。但考虑到乡村振兴所需的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建基础设施两者的投入回报率都偏低,市场化主体参与的意愿可能不强,需要政府主导的财政和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


一方面,中国人均耕地面积长期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乡村振兴的前提是加快人口向城市转移。据世界银行统计,2018年中国人均耕地面积0.09公顷,只有全球人均耕地面积0.18公顷的一半。人多地少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约束,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既能提高转移人口的收入,因为工业和服务业的产出效率高于农业,又能够通过增加人均耕地面积的方式,提高农村剩余人口的收入。此外,土地制度改革也通过提高征地补偿、提高土地流动性等方式,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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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经验也表明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可以同步推进。韩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比中国还要严峻。1970年开始新村运动时,韩国城镇化率为40.7%,农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0.12公顷,城乡收入比值为1.64,即农村居民收入是城市居民的61%[1、谷军、康琳,缩小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可行性措施研究——以美国、日本、韩国经验为借鉴,《发展研究》2011年第2期],半数以上农民收入不到城市居民收入的50%。到1993年,韩国的城镇化率提高到了76.6%,农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到0.17公顷,农村居民的收入达到城市居民的95.5%。通过新村运动,韩国只用了20余年时间,就让农村从原先全世界最贫困的地区之一,转而实现与城市均衡发展,步入现代化。


2005年开始,韩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开始下降,到2019年已减少18.9%。究其原因:一是,2005年后韩国城镇化率基本停滞,2005年到2019年农村人口增长了6.8%。二是,受城市面积扩大、退耕还林、低海拔地区耕地被水体覆盖等影响,同期韩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3.3%。尽管如此,2020年韩国居民农村人均收入依然有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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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乡村振兴所需的产业投入和基建投资,两者的投入回报率均不高,需要政府主导的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中国乡村振兴的20字方针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有“产业兴旺”和“生态宜居”。其中,产业兴旺主要有现代化农业、节水灌溉和乡村旅游,生态宜居主要有污水处理、无害化厕所改造等。农业的产出效率远低于工业和服务业,2019年中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人均最终产出(第一产业GDP/第一产业就业人员)为36242元,只有二产和三产的20.3%、24.9%,难以吸引市场化的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鉴》,农村基建投资占全社会基建投资的比例长期低于1%,因此农村对基建投资有很大需求。但农村基建项目回报率低,也没有明晰的付费机制,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不高,这也是农村基建投资长期偏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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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预计和扶贫一样,政府主导的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源将是乡村振兴所需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呈“以城补乡”的特点。在2021年2月举行的全国脱贫攻坚表彰大会,披露了8年多扶贫工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五部分:一是,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近1.6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6601亿元;二是,土地增减挂指标跨省域调剂和省域内流转资金4400亿元;三是,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扶贫小额信贷7100亿元、扶贫再贷款6688亿元、金融精准扶贫贷款9.2万亿元;四是,东部9省市向扶贫协作地区投入的财政援助和社会帮扶资金1005亿元;五是,东部地区企业赴扶贫协作区累计投资1万多亿元。不过,来源于东部地区的社会帮扶和企业投资资金1万多亿不到扶贫总投入资金的10%,而且这些资金有相当比例是因有为贫困地区协作的任务,并非完全的自发行为。基于前面分析的农业项目和农村基建的投资回报率偏低,预计乡村振兴时也会遇到类似问题,因而乡村振兴将更多依赖财政投入和贷款发放,可以说是在“以城补乡”。


对比韩国新村运动,中国乡村振兴有更强的“以城补乡”基础。1970年韩国开始新村运动时,第一产业占GDP的比例为26.5%,政府通过新建和修缮农村基础设施、免费向农民发放钢筋和水泥等建材用于房屋改造等,来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用工业和服务业来补贴农业。2019年中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为7.1%,对比1970年的韩国,中国二产和三产占GDP的比例更高,因而可以有更多的资源用于补贴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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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乡村振兴钱从哪里来?



类比全面脱贫攻坚,我们认为乡村振兴所需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财政资金投入、乡村振兴专项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增减挂调剂和流转收入、以及信贷资金。


(一)财政资金投入


财政部数据显示,中国公共财政支出中用于扶贫的资金规模,从2008年的320.3亿元提高到2019年的5561.5亿元,同期扶贫支出占公共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从0.5%提高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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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类比韩国新村运动的经验,中国公共财政用于乡村振兴的比例还有提高空间。1972年韩国用于新村运动的财政资金是35.7亿韩元,1979年提高到4253亿韩元,7年间增长了118倍。财政资金用于新村运动的比例,则从1972年的0.5%迅速提高到1979年的9.0%。1972年-1979年,韩国用于新村运动的财政资金合计9265亿韩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8%。若中国公共财政支出中用于乡村振兴的比例也提高到5.8%,用2020年的财政支出计算,则未来每年至少还有9086亿元的增长空间。


(二)乡村振兴专项债


乡村振兴专项债属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种,收支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017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支付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此后,中央政府和各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在引导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的同时,也逐步放宽了应用领域。

2018年四川省成功发行全国首支乡村振兴专项债后,多个省市进行了同样的探索。目前已有四川、江西、河南、河北、福建、山东和辽宁7个省份发行了乡村振兴专项债,合计36支,总规模为290.2亿元。无论是从发行支数,还是从发行规模看,四川和江西都是乡村振兴专项债发行的绝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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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乡村振兴专项债募集资金投向领域广泛,但地方专项债要求项目资金能够自求平衡,限制了乡村振兴专项债的推广。目前,乡村振兴类专项债券的投向有道路、桥梁、水系、村庄整治、厕所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项目,给排水、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配套项目以及乡村旅游项目。但这些项目的收益率通常不高,在测算现金流时也普遍存在高估,使得乡村振兴专项债并没有大范围和大规模发行。


2020年4月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允许省级政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并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这可能让2019年江西省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债券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根据现行规定,新建单位面积的高标准农田,可以增加2%的建设用地指标。举个例子,当新建50亩高标准农田时,将增加1亩建设用地指标,且能用于土地一级市场招拍挂。2019年江西省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募集资金29.41亿元,用于江西省下辖11个设区市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其偿债资金来源于新增耕地指标和新增产能收入(即新增耕地指标转变为建设用地指标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这些高标农田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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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省级政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都会让建设用地指标从人口净流出的农村和低线城市,流向人口净流入的省会、一线城市和沿海城市,而这些城市的土地出让价格更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省内流转和跨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可用于偿还建设高标准农田所募集的专项债,部分弥补乡村振兴项目缺少现金流的问题。


根据农业农村部数据,2021年和2022年,中国有2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每亩1200元的成本计算,每年建设高标准农田需要的资金在1200亿元。因此,乐观情形下仅建设高标准农田,就可以通过乡村振兴专项债募集资金几百亿。


(三)土地出让收益


2020年9月,中办和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核心目标是要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2025年各省土地出让收益中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须达到50%以上。

土地出让收益,指的是土地出让收入减去成本性支出的剩余。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但不包括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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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后财政部不再公布《国有土地转让收支情况》,加之2014年后已不再公布政府性基金决算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细分数据,很难通过公开数据知道近年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我们以2014年和2015年的《国有土地转让收支情况》为基础,取这两年的土地出让收益占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均值18.6%,以及农业农村支出占非成本性支出比例的均值35.5%,作为2020年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中对应的比例。假定2021年到2025年土地出让收入每年增长5%,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在2025年稳步提高到50%,则2020年-2025年土地出让收入中可用于农业农村的规模分别为5556亿、6310亿、7126亿、8008亿、8960亿和9987亿,每年的增量在900亿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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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也明确了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投入到农业农村的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保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四)土地增减挂调剂和流转


城市扩大必然会大量挤占土地,占补平衡越难越难。根据许丽丽等人的计算,2000-2010年间,全国转入耕地面积约4.3万平方公里,耕地转出面积约8.5万平方公里,是转入面积的两倍。在所有转出的耕地面积中,有4.4万平方公里变为建设用地,占比过半。分省市看,东部和中部地区城镇建设占用耕地转出的比例相对更高,它们“占补平衡”的压力更大。而且,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占补平衡越来越难。在2018年2月4日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俊举例称,东部沿海某省份未利用土地有900万亩,但真正可开垦为耕地的只有40万亩,省域内占补平衡难度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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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明确了指标调入省份支付的成本为“(基准价+产能价)x调节系数”,指标调出省份可获得的收益为“征收基准价+征收产能价”,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调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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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以便理解。假设有1亩产能为400公斤的水田指标,从湖北转入上海。对于指标调出省份湖北来说,能得到的收益是10+1x4=14万。对于指标调入省份上海来说,它需付出的成本是(20+2x4)x2=56万。中间的差价42万元,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调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在脱贫攻坚完成后将全部用于乡村振兴。


根据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脱贫攻坚来源于土地增减挂指标跨省域调剂和省域内流转的资金为4400亿元。由于土地增减挂指标的调剂和流转始于2018年,到2020年只有3年时间,每年规模在1500亿元左右。考虑到省内耕地占补平衡越来越难,后续将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跨区域交易机制,我们认为土地增减挂调剂和流转为乡村振兴提供的资金规模,每年有望提高到3000亿到5000亿元。


不过,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主要向“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倾斜。由于2020年全面脱贫工作完成,这份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废止。考虑到2020年4月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跨区域交易机制,我们认为后续大概率会出台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跨省域调剂办法。因此,2018年3月印发的这份文件,也有很强参考价值。


与跨省域补充耕地一样,交易机制主要包括指标调入省份需支付的金额、调出指标省份可获收益以及剩余收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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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有一亩高标准农田,从四川凉山州转移到北京后,有用于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划。则北京需付出120万元,四川凉山州可获得40万元,剩余80万元用于四川的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五)信贷资金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做了要求和部署。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该法案对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要求有所差别。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参照脱贫攻坚时的经验,我们对2021年投向乡村振兴的信贷规模做个测算。根据银保监会数据,2018年到2020年全国累计发放精准扶贫贷款9.2万亿,占同期社融口径新增人民币贷款总和的17.5%。假定该比例不变,在2021年存量信贷增速为12%的情况下,2021年投向乡村振兴的贷款将达到3.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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