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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名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农经司         日期:2020-09-16 00:45:0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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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名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20〕1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委、办、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在省级推荐、第三方评审的基础上,认定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100个单位为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现将示范园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示范园建设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快园区内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等生产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道路、电力通信、垃圾污水处理、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示范园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加强园区信息服务、卫生防疫、应急保障、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新上一批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促进示范园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支持示范园建设。各地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加大对示范园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鼓励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以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设施条件。支持示范园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支持入园小微企业以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对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示范园发展。对示范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发展用地。


  三、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组织示范园认真总结创建过程中探索出的经验做法,加快复制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开展创建总结工作,做好示范园创建成效的宣传报道和经验推广,并将创建示范园的典型做法、经验成效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形成3000字左右的总结材料(附示范园典型场景照片),于10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


  四、切实强化后续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园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示范园进一步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发挥联农带农富农效应,更多吸纳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持续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示范园开展跟踪评估,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存在违反《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经核实后将撤销“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称号。


  五、认真做好第三批示范园申报工作。本批示范园名单公布后,将接续启动第三批示范园创建,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第三批示范园申报工作。要严格对照《管理办法》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确定拟创建的示范园,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推荐,确保符合示范园创建类型和数量要求,并继续向脱贫摘帽贫困县、“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申报创建示范园请报送以下材料:一是示范园创建申报书,二是示范园创建实施方案,三是示范园用地情况等其他相关配套材料。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10月15日前商有关部门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确定的示范园名单、界址点坐标及用地审核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在自然资源部智能审批系统中上报相关材料,逾期未报视同放弃创建。


附件: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农 村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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